
長春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條例明年起施行
發布時間:2021-12-02
長春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條例
(2021年10月29日長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二次會議修訂通過 2021年11月25日吉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建設檔案管理,發揮城市建設檔案在城市規劃、建設、管理中的作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建設檔案的管理。
本條例所稱城市建設檔案(以下簡稱城建檔案),是指在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紙、圖表、聲像、電子文件等各種載體的文件材料。
第三條 城建檔案管理工作應當遵循統一領導、規范標準、分級管理、分工負責、依法利用的原則,維護城建檔案的完整和安全,便于社會各方面利用。
第四條 市、縣(市)、雙陽區、九臺區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城建檔案管理工作,其檔案業務受同級檔案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
開發區的城建檔案管理工作,由所在地市、縣(市)、雙陽區、九臺區建設主管部門負責。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城建檔案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雙陽區、九臺區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設置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城建檔案和資料的收集、整理、保管、開發、利用、保護等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雙陽區、九臺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建檔案工作的領導,把城建檔案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安排城建檔案事業所需經費,確保城建檔案事業發展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七條 對在城建檔案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獎勵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報送、移交、接收
第八條 下列城建檔案應當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或者移交:
(一)工業建筑、民用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公用基礎設施、交通基礎設施、園林建設、風景名勝建設、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城市防洪工程、抗震工程、人防工程(機密級及以上的工程除外)等各類城市建設工程檔案;
(二)城市地下建(構)筑物以及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電信、有線電視等各類管線工程檔案及地下管網普查、補測、補繪成果檔案;軍事工程檔案資料中,除軍事禁區和軍事管理區以外的穿越市區的地下管線走向和有關隱蔽工程的位置圖;
(三)建設系統各專業管理部門形成的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檔案;
(四)有關城市規劃、建設及其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計劃方面的文件、科學研究成果和城市歷史、自然、經濟等方面的基礎資料;
(五)國家、省、市規定的其他應當歸檔的城建檔案。
第九條 建設單位收集、整理建設項目各個環節的文件資料應當與工程進度同步,保證建設工程檔案真實、準確、完整。
第十條 建設單位報送建設工程檔案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檔案資料應當是原件;依照有關規定可以報送副本或者復制件的,復制件上應當注明原件的保存處,并加蓋原件保存單位印章;
(二)建設工程文件、圖紙簽字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規范要求;
(三)檔案資料應當真實、齊全、完整、字跡清楚、規格統一;
(四)建設工程竣工圖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歸檔標準、規范要求;
(五)各種管線工程竣工圖應當以竣工測量成果為依據。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在報送建設工程項目紙質檔案的同時,應當將電子檔案、聲像檔案一并報送城建檔案管理機構。
電子檔案的內容應當與紙質檔案、聲像檔案一致,其存儲格式、載體和保存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建設工程電子文件與電子檔案管理標準。
聲像檔案應當符合國家、省有關規定和標準、規范要求。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一套符合國家、省有關規定和標準、規范要求的建設工程檔案。凡建設工程檔案不齊全的,應當限期補充。
地下建(構)筑物、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竣工測繪,形成竣工測繪成果,并在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
列入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檔案接收范圍的工程,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按照建設工程竣工聯合驗收的規定對建設工程檔案進行驗收,建設單位按照承諾期限按時移交。
第十三條 停建、緩建工程的檔案,暫由建設單位保管。建設單位被撤銷或者注銷的,建設工程檔案應當向其主管部門或者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
第十四條 改建、擴建和重要部位維修的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據實修改、補充和完善原建設工程檔案。凡結構和平面布置等改變的,應當重新編制建設工程檔案,并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
第十五條 地下管線普查、補測、補繪形成的檔案,應當在普查、測繪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報送或者移交城建檔案管理機構。
地下管線專業管理單位應當及時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更改、報廢、漏測部分的管線現狀圖和資料。
第十六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在收到符合規定的建設工程檔案后,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向建設單位核發建設工程檔案接收和移交證明書。
第十七條 建設系統各專業管理部門形成的具有永久保存價值的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檔案,應當在單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按照規定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有長期保存價值的檔案,由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根據城市建設的需要選擇接收。
第十八條 縣(市)、雙陽區、九臺區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向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上年度城建檔案目錄。
第十九條 開發區的建設工程檔案由所在地市、縣(市)、雙陽區、九臺區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接收;本市中心城區的建設工程跨縣(市)、雙陽區、九臺區的,其建設工程檔案由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接收。
第二十條 市、縣(市)、雙陽區、九臺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單位,有計劃地收集、征集、修復、完善具有保存價值的歷史城建檔案。
第三章 保護、利用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雙陽區、九臺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建檔案信息化納入信息化發展規劃,保障電子檔案、傳統載體檔案數字化成果等檔案數字資源的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
第二十二條 城建檔案形成單位應當積極推進電子檔案管理信息系統建設,與辦公自動化系統、業務系統等相互銜接。
第二十三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要求推進傳統載體檔案數字化。已經實現數字化的,應當對檔案原件妥善保管。
第二十四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和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可以委托符合條件的檔案服務機構,從事檔案整理、寄存、開發利用和數字化等服務。
委托檔案服務機構的,應當與受托方簽訂委托協議,約定服務的范圍、質量和技術標準等內容,并對受托方進行監督。
受托方應當建立檔案服務管理制度,遵守有關安全保密規定,確保檔案的安全。
第二十五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選址、設計、建設檔案館館庫,符合國家規定的建設標準;
(二)配置適宜安全保存檔案的專門庫房,配備恒溫、恒濕、防盜、防火、防蟲、防磁、防塵、防漬、防有害生物和防污染等必要設施;
(三)需要永久保存的檔案,采取光盤、磁盤及其他現代技術手段備份保存和保護;
(四)電子檔案的存放,符合信息安全要求,按照國家和相關行業有關磁性載體、光載體等保管和保護的要求進行存放,同時進行異地備份;
(五)建立檔案資料信息庫、目錄庫,匯編檔案綜合信息。
第二十六條 城建檔案形成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配備檔案管理人員,做好城建檔案的收集、整理、鑒定、保管、統計、報送、移交和利用工作。
第二十七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出具的載有本單位印章的檔案復制品,具有與檔案原件同等效力。
電子檔案與傳統載體檔案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以電子形式作為憑證使用。
第二十八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館藏檔案結構、案卷目錄信息,方便社會公眾利用。
第二十九條 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捐獻、寄存檔案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優先利用該檔案,并可以對其檔案中不宜向社會開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見,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予以支持,提供便利。
第三十條 單位和個人持有合法證明,可以利用已開放的城建檔案。
利用城建檔案應當遵守有關規定,不得有損毀、涂改等行為。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不按規定開放利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建設主管部門投訴,接到投訴的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逾期未報送檔案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逾期三個月以下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二)逾期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三)逾期六個月以上九個月以下的,處五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款;
(四)逾期九個月以上的,處八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單位罰款額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第三十三條 建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記入建設行為不良信用記錄:
(一)報送的建設工程檔案不符合國家、省有關規定和標準、規范要求的;
(二)列入聯合驗收的建設工程未按承諾時限移交建設工程檔案的。
第三十四條 建設主管部門及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城建檔案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房地產權屬檔案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